-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 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 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 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 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 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 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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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发生进口货物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申报免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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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 出口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出口企业申报免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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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 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属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的,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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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包合同(协议) | 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属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的,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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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的企业申报免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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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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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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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 | 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报送收汇材料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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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横琴、平潭企业从区外购买水、电、气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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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 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的出口企业申报免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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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A0634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需提供出口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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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口收汇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需提供出口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申报免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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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发生进口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申报免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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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 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的企业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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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 |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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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 发生海关在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间调整商品代码情形的企业申报免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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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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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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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横琴、平潭企业从区外购买的货物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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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提供)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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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 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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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A0800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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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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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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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A0800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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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A08019《水电气使用清单》 | 横琴、平潭企业从区外购买水、电、气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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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应税消费品属于国内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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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应税消费品属于国内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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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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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A13077《中标证明通知书》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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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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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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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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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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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0634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2 | 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3 | A0800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4 | A0800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5 | A08019《水电气使用清单》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6 |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申报代办退税。
7.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8.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9.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