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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SX000230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车辆购置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购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申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九条
条款内容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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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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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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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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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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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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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 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 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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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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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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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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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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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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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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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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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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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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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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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12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必报
原件
1份
3 纳税人身份证明①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②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必报
原件
1份
4 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且归档仅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该报税联不需提供复印件)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5 车辆合格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12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8.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1.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防汛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专用车证”)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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