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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SX000151 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申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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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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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文件字号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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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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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10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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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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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3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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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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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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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三条
条款内容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三、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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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10〕1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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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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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预〔2012〕4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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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4〕8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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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6〕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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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9〕7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部分失效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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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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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635《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必报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2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635《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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