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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SX000311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将信息齐全、无误的免退税申报数据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申报,并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对于暂时无法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退(免)税事项,仍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非无纸化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将资料报送到税务机关。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条款内容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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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2〕3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第八条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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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条
条款内容
第五条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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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
二、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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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必报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2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属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复印件
1份
3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出口货物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复印件
1份
4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应税消费品属于国内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复印件
1份
5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应税消费品属于国内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7.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8.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9.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

10.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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