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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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残疾证、烈属证 | 提供“其他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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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 | 履约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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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安部门办理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 自然人修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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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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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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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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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台湾居民居住证 | 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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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自然人因故未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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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代理委托书 | 自然人因故未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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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0105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或者信息发生变化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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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国护照 |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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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身份证件 | 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可提供“其他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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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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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 | 自然人报告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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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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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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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外国护照 |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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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有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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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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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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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0105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2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 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 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