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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文件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条款号 |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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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文件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务院 |
条款号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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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条款号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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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文件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务院 |
条款号 |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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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国税发(2009)6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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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国税函(2009)34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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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其附表为《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适用于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本条规定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
四、本公告规定的报表启用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报表启用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发布的相应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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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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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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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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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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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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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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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国税发〔2010〕18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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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国税发〔2010〕19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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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税总函〔2015〕327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全文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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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 |
文件字号 |
税总函〔2015〕494号 |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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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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