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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SX000274 单位职工欠费数据核销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事项名称】

6.4.2 SX000274 单位职工欠费数据核销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参保单位是否存在实际经营、参保人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依据。参保单位被工商等部门吊销执照、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的,则可从认定或吊销之日起不负担其应缴的社保费,同样,参保人有证据认定某时点后,已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可核销其该时点以后的欠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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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GDFJ013《欠费核销明细申请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职工离职、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需由离职职工亲笔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失联或已注销的可不加盖公章)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 用人单位不存在经营活动的证明 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用人单位被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欠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吊销、注销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等。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4 纳税人身份证件 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
1份
5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时,非职工本人自行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GDFJ013《欠费核销明细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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