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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SX000121 发票认证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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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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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必报
原件
1份
2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3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4 金税盘或税控盘、税务UKey 必报
原件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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