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1、 纳税人需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2、纳税人需要作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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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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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为已出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有误的出口企业申请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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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税证明.jpg?showName=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jp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