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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SX000329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1、 纳税人需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2、纳税人需要作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条
条款内容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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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9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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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5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 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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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5 年第29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 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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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2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四、有关单证证明办理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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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12 月28 日修订)〉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6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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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七项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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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项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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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 必报
2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为已出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有误的出口企业申请时提供。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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