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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SX000331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以下业务情形需要发起本流程:
      1.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并书面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
      2.企业对税务机关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评申请的;
      3.出口退税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发生调整的。
      (二)评定标准:
      1.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
      (1)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②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③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②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③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⑥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⑦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②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③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⑥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⑦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3.四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4.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5.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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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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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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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二)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三)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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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条
条款内容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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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4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第一条: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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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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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项
条款内容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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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46 号发布,2018 年第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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