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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SX000283 单位清缴社会保险费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事项名称】

6.6.2 SX000283 单位清缴社会保险费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存在未清缴的社保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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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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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文件字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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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文件字号 (主席令第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条款号 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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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 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征收数据的需要提供。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缴费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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