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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SX000156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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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四章
条款内容
第四章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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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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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09年02月11日粤地税发〔2009〕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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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9年0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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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9年01月25日粤财法〔2019〕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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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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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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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件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7年9月29日粤财规〔2017〕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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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件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22年9月22日 粤财规〔202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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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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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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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

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

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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