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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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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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
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
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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