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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SX000032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9年0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关总署 条款号 第七条
条款内容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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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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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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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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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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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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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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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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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原件
2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5%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原件
2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下载表单
2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7.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8.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9.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0.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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