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1.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文规定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中列示的条件和留存备查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2.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的原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的企业或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事项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具体指符合原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2020年(含)起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的企业或项目。)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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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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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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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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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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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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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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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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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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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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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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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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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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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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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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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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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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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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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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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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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 年。
4.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