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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SX000039 个人所得税纳税报告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纳税报告,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缴费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资格信息、涉税情况等内容的一项法定制度,是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纳税人办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或办理涉税事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10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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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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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8〕1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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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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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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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7.1窗口办理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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