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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1 SX000157 契税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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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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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件字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8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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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4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一、五、六
条款内容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六、在计征上述税款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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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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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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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款
条款内容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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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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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条款内容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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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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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条款内容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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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
条款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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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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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4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9.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0.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1.纳税人进行契税申报时,应先进行契税税源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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