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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1 SX000160 房产税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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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四章
条款内容
第四章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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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1986年09月15日国发〔1986〕9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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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09年01月12日财税〔2009〕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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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9年0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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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21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税》(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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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 文件字号 财税〔2010〕1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款
条款内容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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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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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件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财税〔2022〕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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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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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件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财法〔2006〕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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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05〕18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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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12—0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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