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分中期申报和年度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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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8.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需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9.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10.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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