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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SX000114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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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必报
原件
3份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 必报
复印件
1份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必报
原件
1份
4 经办人身份证明 必报
原件
1份
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要求通知书》 必报
复印件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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