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4.1.13.1 SX0000673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1.13.1 SX0000673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
原件
1份
2 检举人身份证明资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书面申请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