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条件】
1. 若扣缴义务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为纳税人申报过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则无法为纳税人集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2. 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未作废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记录,则扣缴义务人无法为其办理集中申报;
3. 若当前申报时间已超出汇缴期(税款所属期次年的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则扣缴义务人无法进行集中申报业务的办理。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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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WEB端、APP端)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接收邮寄申报的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 7【纳税人办理流程】(本事项所有场景共用)
7.1窗口办理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9.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含支付连续性劳务报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