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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SX0000113 发票票种核定(依申请,即时办结)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2.2.1 SX0000113 发票票种核定(依申请,即时办结)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的事宜。
      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的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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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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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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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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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9〕12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具体措施   (一)减事项   规范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开办企业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事项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2个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企业开办事项。   (二)减表单   推行企业开办“一表集成”。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集成至《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集成”。   (三)减资料   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的,无需重复采集。企业办税人员已实名的,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实行“容缺式”办理。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详见附件2)。企业30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四)减流程   简并线下办理流程。金税三期系统新增“企业开办(优化版)”功能,将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涉及的系统功能、流程进行整合,实现税务人员在一个模块操作完成各相关事项的操作。   优化网上办理体验。各地通过改造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在电子税务局中设置操作指引提示,为新办企业提供相应的提示引导服务。   (五)减操作   探索智能化办税。探索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辅助实现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实现发票用量的自动核准,减少纳税人、税务干部的人工操作步骤。   后续事项同步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或在办税服务厅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如企业在开办时申请一并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同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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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八、对涉及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以及其他需要验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还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实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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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21〕4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开展机动车发票票种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申领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机动车企业发票申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服务。根据《通知》要求,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其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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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先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满足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8.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9.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0.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1.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2.2020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企业30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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