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2.2.12.2 SX0000327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外贸企业)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2.12.2 SX0000327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外贸企业)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以下业务情形需要发起本流程:
      1.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并书面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
      2.企业对税务机关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评申请的;
      3.出口退税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发生调整的。
      (二)评定标准:
      1.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
      (1)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②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③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②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③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⑥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⑦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②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③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⑥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⑦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3.四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4.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5.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设立依据】

【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46 号发布,2018 年第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