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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3 SX0000213 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1.13 SX0000213 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缴费人应按照住建等部门核定的应征数据按期申报和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制定机关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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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文件字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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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粤价〔2002〕38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物价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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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21〕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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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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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缴费人录入费源信息 缴费人发生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录入
2 A0685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必报
3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缴款数据明细表 必报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85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住建等部门、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V-Tax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掌上税务局可通过 APP商城搜索“广东税务”;粤税通小程序可在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V-Tax:1)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智能预约”——“智能导税”——选择业务——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2)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预约办税”——“远程可视化办税”。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不含卫生清洁费等其他与城镇垃圾处理费一并收取的费用。

2.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缴费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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