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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6 SX0000216 森林植被恢复费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1.16 SX0000216 森林植被恢复费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发生占用林地等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应费行为时,缴费人在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录入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相关费源信息。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22〕50 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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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税发〔2022〕10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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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文件字号 2023年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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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财农〔2017〕5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林业厅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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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文件字号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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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国务院令第 278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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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综〔2002〕73 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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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33 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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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85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缴费人发生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时在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录入
2 缴费人录入费源信息 缴费人自行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时报送或录入的费源信息审核通过后直接导入税收征管系统生成
原件
1份
3 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缴费人在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录入费源信息,如有其它相关补充资料可一并上传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85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V-Tax 、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掌上税务局可通过 APP 商城搜索“广东税务”;粤税通小程序可在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6.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自2023年4月25日起,“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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