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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7 SX0004835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24.7 SX0004835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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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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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财税〔2022〕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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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9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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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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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文件字号 2019年8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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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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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条,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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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四章
条款内容
第四章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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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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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文件字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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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税务登记证件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必报
2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4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8.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0.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1.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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