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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SX000093 发票票种核定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1.1 SX000093 发票票种核定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的事宜。
      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9〕12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
实行“容缺式”办理。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详见附件2)。企业30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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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第五条
条款内容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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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9〕12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推行企业开办“一表集成”。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集成至《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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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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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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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八、对涉及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以及其他需要验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还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实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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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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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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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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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21]4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三)点
条款内容
(三)发票票种核定。对已完成归类工作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票种。具有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其他销售机动车业务的,应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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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条,第六条
条款内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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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先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满足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8.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9.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0.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1.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2.2020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企业30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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