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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SX000005 税务证件增补发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4 SX000005 税务证件增补发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遗失或损毁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等)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函〔1993〕17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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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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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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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87《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损毁的税务证件 税务证件损毁的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87《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
      5.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的,需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证件。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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