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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 SX000097 发票缴销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2.9.1 SX000097 发票缴销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已开具发票保管到期等原因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空白发票剪角缴销处理或者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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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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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6】1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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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临时在本省内跨地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经营地发票,并在外出经营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所领取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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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需缴销的发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发票缴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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