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2.11.1.1 SX000378 简易注销信息反馈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11.1.1 SX000378 简易注销信息反馈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也可以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没有欠缴社保费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文件字号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工商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文件字号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佛山市未列入试点单位) 文件字号 国市监注〔2018〕23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市场监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8〕1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9〕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三、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型企业市场退出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市监〔2021〕9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文件字号 国令第7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33条、第34条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税发〔2020〕6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次日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公告期内,税务机关将分别发送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服务提醒和短信提醒进行提示,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看提醒信息。

  (1)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在首页依次点击“服务提醒”—“简易注销提醒”。

  (2)登陆广东税务APP,在“消息”—“服务提醒”中查看消息详情。

2.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公告期内,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未办结涉税(费)事项详细信息,便于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

   步骤一: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在首页依次点击“套餐业务”—“注销登记综合办理”—“简易注销查询”。

   步骤二:在“简易注销查询”界面,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即可查出未办结事项详细信息。

3.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2)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