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货物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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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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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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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口发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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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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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 发生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的情形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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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06373《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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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出口合同复印件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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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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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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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收款凭证复印件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第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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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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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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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维修单据 |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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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0634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列举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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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A06375《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 发生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的情形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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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 | 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前不能收汇的,需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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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 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属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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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外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协议) | 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属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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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A13077《中标证明通知书》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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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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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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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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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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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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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 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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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航空食品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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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 | 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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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年度财务报表 |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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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 |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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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代理进口协议 | 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若属于双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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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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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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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2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3 | 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4 | A06373《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5 | A0634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6 | A06375《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7.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8.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9.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需报送《出口合同复印件》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10.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