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3.2.4.7 SX0002422 跨区域协作任务管理
【申请条件】
具体规则如下:
(一)重大案件。在总局未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前,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试行开展应用。
(二)发票协查。
1.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的异常凭证,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7〕133号)规定的异常凭证,按照税务总局《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进行处理,不再通过跨区域协作系统发布情报和发起协作任务。
2.状态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如需就相关发票(存根联)内容和业务等涉税情况要求外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原则上应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进行处理,不再通过跨区域协作系统发布情报和发起协作任务。
3.纳税人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税务机关如需就相关发票(抵扣联)内容和业务等涉税情况要求外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原则上应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进行处理,不再通过跨区域协作系统发起协作任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协查工作,可通过跨区域协作系统发起协作任务。
5.其他符合发票协查任务类型的,可通过跨区域协作系统发起协作任务。
【设立依据】
|
|||||||||||||||||||
|
【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无
【纳税人注意事项】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