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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 SX000239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32.1 SX000239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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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07〕127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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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09〕17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六款
条款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第四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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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3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附件1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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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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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条
条款内容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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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3036《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的情形(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除外)
原件
1份
2 A03039《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出口企业放弃免税的情形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3036《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3039《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6.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7.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8.一般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9.一般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0.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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