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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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纳税人身份证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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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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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销售发票 |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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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 享受契税优惠时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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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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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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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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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
9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 “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 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在6个月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并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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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 纳税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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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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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2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 下载表单 |
3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下载表单 |
4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 “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下载表单 |
5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下载表单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4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9.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0.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1.纳税人进行契税申报时,应先进行契税税源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