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1.3.11.3 SX00028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1.3 SX00028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文件字号 国务院令第55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七条
条款内容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综〔2012〕3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九条
条款内容
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综〔2012〕80号
制定机关全称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综〔2012〕3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九条
条款内容
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文件字号 国务院令第55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七条
条款内容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基金有关问题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释义的通知》 文件字号 发改办环资〔2016〕105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67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2015年版)》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67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2015年版)》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V-Tax办理。

    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掌上税务局可通过APP 商城搜索“广东税务”;

    V-Tax:

(1)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智能预约”——“智能导税”——选择业务——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

(2)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预约办税”——“远程可视化办税”。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4.缴纳义务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5.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6. 7.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7. 8.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8. 9.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