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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4 SX00029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1.4 SX00029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1)按规定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申报年审。申报年审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

(3)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

(4)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5〕7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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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7〕1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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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财社〔2017〕51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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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8〕3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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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8〕17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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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残联〔2018〕3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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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粵残联〔2018〕6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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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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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文件字号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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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理>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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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准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提供。
原件
1份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减缴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提供。
原件
1份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免缴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提供。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V-Tax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掌上税务局可通过 APP商城搜索“广东税务”;粤税通小程序可在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V-Tax:1)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智能预约”——“智能导税”——选择业务——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2)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预约办税”——“远程可视化办税”。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1. (1)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1.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年审的缴费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部门提供给税务机关。

5.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 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6.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7.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8.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广东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1.个人、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其他类(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残保金,需缴纳上一年度残保金。

1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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