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项目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首批专员办划转项目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国家留成油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
6.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7.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8.自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
9.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自2019年7月1日起,再降低50%。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1-50%)。
10.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1.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2.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3.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4.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