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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 SX000043 停业登记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34.1 SX000043 停业登记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2.办理停业登记的前提:纳税人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且纳税人不能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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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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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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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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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必报
原件
1份
2 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证件的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证件的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4 已领用的空白发票 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原件
5 A02009《发票领用簿》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原件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6.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7.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8.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9.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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