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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 SX000044 复业登记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34.2 SX000044 复业登记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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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令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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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1. 7.【纳税人办理流程】
  1.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6.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7.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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