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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字号 |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条款号 |
全文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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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文件字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务院 |
条款号 |
全文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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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文件字号 |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四十一条 |
条款内容 |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查看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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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四款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第二款: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第二条第三款: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条第四款: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查看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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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
文件字号 |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
条款号 |
第四条 |
条款内容 |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查看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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