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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1 SX000064 环保复核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11.2.1 SX000064 环保复核处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文件字号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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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四章
条款内容
第四章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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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8年3月21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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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本事项办结时限,根据具体业务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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