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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1 SX000164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3.19.7.1 SX000164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1.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4.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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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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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由<根据2013.07.18 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细则自2013年7月18日起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确定于2013年07月18日失效)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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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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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06年12月28日国税发〔2006〕18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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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5年9月30日税总发〔2015〕1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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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6年7月7日税总函[2016]30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附件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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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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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21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税》(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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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8.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9.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省已推行“逾期申报+不予处罚”与“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缴款”的网上办理功能。电子税务局支持办理逾期天数不超过180天的税费种申报;如超过180天,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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