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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SX000173 附加税(费)申报流程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3.6.1 SX000173 附加税(费)申报流程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 号) 文件字号 粤财法〔2019〕6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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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9〕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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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9〕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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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9〕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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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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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第二款
条款内容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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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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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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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0〕10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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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11〕116号) 文件字号 穗财综〔2011〕1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广州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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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4〕1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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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6〕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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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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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6〕7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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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7〕17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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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8〕8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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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9〕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第四条
条款内容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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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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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财税〔2022〕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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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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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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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财税〔2021〕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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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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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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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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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必报
原件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必报
原件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必报
原件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6.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7.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8.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9.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11.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相关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2.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3.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省已推行“逾期申报+不予处罚”与“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缴款”的网上办理功能。电子税务局支持办理逾期天数不超过180天的税费种申报;如超过180天,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业务。

      14.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以下2种情况。

      (1).如果抵欠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若没有办理城建税缓缴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如果抵欠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抵欠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

      15.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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