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4.2 SX000178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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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无【办理地点】
1.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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