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2.4.3 SX000191 委托协议终止及公告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1、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1)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2)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3)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4)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5)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2.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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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A01041《委托代征证书》 | 必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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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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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01041《委托代征证书》 | 下载表单 |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无
【纳税人注意事项】
代征人应在收到《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后按期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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