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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 SX000415 调解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4.3 SX000415 调解处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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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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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本事项的办结时限不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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