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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 SX000417 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5.1 SX000417 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处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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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八十五条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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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本事项的办结时限不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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