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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 SX000418 行政复议意见和建议反馈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6.1 SX000418 行政复议意见和建议反馈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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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本事项的办结时限不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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