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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1 SX000423 应诉管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9.1 SX000423 应诉管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条款号 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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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证据目录及证据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二审: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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