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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14 SX000437 再审申请与请求抗诉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9.14 SX000437 再审申请与请求抗诉处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条款号 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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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2059《提请抗诉申请书》 必报
原件
1份
2 A12144《再审申请书》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2059《提请抗诉申请书》 下载表单
2 A12144《再审申请书》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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